SFC fines CCB International HK$24m for sponsor failures
The IPO did not proc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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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with Statement of Disciplinary Action
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因保薦人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400萬元
Issue date: 2018-07-09 16:48:4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建銀國際金融)在2013年及2014年擔任福建東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東亞)上市申請的獨家保薦人期間未有履行其職責,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2,400萬元(註1及2)。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有關調查發現,建銀國際金融沒有:
- 在呈交上市申請前,對福建東亞進行所有合理的盡職審查;
- 進行妥善的客戶盡職審查;及
- 就其盡職審查工作備存妥善的審計線索或書面紀錄。
沒有進行所有合理盡職審查
福建東亞在往績紀錄期間(即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年度)約90%的營業額是來自其向海外客戶的銷售額,而約90%的有關銷售額是由海外客戶透過第三方付款方所支付(第三方付款安排)。
作為核實福建東亞銷售額的真確性的工作之一,建銀國際金融指示其律師就第三方付款安排制訂一項盡職審查計劃。
該計劃包括要求建銀國際金融在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呈交福建東亞的上市申請前,須(i)安排福建東亞的海外客戶及其第三方付款方簽署確認函;(ii)安排無法終止第三方付款安排的海外客戶簽署彌償協議;及(iii)會見第三方付款方(註3、4及5)。
然而,建銀國際金融沒有完成其律師擬訂的盡職審查計劃。舉例來說,它沒有向福建東亞取得無法終止第三方付款安排的客戶的名單及沒有揀選部分有關客戶進行會見,同時也沒有會見任何第三方付款方(註6)。
建銀國際金融在進行盡職審查的過程中,亦發現數個與第三方付款安排有關的預警跡象,但沒有證據顯示建銀國際金融曾向相關客戶或第三方付款方作出進一步查詢,亦無紀錄載明其不作進一步查詢的理據。該等預警跡象包括:
- 多名福建東亞客戶依賴多個來自不同國家的第三方付款方向福建東亞支付款項;
- 部分福建東亞客戶在依賴第三方付款方向福建東亞支付款項的同時,亦是其他福建東亞客戶的第三方付款方;及
- 福建東亞告知建銀國際金融,由其台灣客戶直接向福建東亞支付款項乃屬不可能或非常昂貴之舉,但我們的調查顯示,台灣有多個第三方付款方代表其客戶向福建東亞支付款項。
證監會的調查亦顯示,建銀國際金融交易小組的其中一名成員曾經對彌償協議上的簽名的真確性表示關注。
證監會在檢視彌償協議後發現:
- 有些彌償協議看來是由同一人代表不同客戶簽署的;及
- 有些彌償協議看來是由同一人在同一天,於不同國家代表不同客戶簽署的。
沒有進行妥善的客戶盡職審查
雖然建銀國際金融計劃在福建東亞代表不在場的情況下與福建東亞客戶進行面對面的會見,並曾向福建東亞清楚表明,只會與少數能夠合理地解釋為何無法出席面對面會見的客戶進行電話訪談,但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 在建銀國際金融會見或訪談的22名海外客戶中,只有12名客戶是以面對面會議的方式接受會見,而在這12次會見中,有11次是在一名或兩名福建東亞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
- 在這12次會見中,有八次並非在客戶的處所進行;及
- 有十名客戶接受電話訪談,但並無關於這些客戶為何無法出席面對面會見的紀錄。
此外,沒有證據顯示建銀國際金融曾經採取任何步驟,去核實接受會見或訪談的人士是否具有適當的權限和知識去接受會見或訪談。
沒有備存妥善的審計線索或書面紀錄
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建銀國際金融沒有就其盡職審查工作備存妥善的審計線索或書面紀錄。舉例來說,建銀國際金融沒有備存可解釋其為何決定不去完成上述盡職審查計劃的紀錄(註7)。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 證監會並無發現有證據顯示,上文中所識別的違規事項及缺失是因故意、蓄意或罔顧後果而導致的;
- 建銀國際金融接受證監會的紀律處分,且並無就證監會的發現及監管關注事項提出爭議,表現合作;
- 並無證據顯示建銀國際金融與保薦人工作有關的政策、程序及常規存在系統性缺失;
- 建銀國際金融自福建東亞的上市申請之後,已主動優化其為保薦人工作而設立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並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以檢討其與保薦人工作有關的經優化的政策、程序及常規,尤其是就上市申請人進行盡職審查及編製上市申請文件方面;
- 福建東亞的上市申請已失效;及
- 建銀國際金融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證監會謹此提醒保薦人,在向聯交所呈交上市申請前,保薦人應已進行所有合理盡職審查,藉以透徹地認識及了解上市申請人的業務,並使其本身信納就該項申請而言,有關上市申請人的所有資料都是完整、公平及準確地呈示。
保薦人亦必須抱著專業的懷疑態度,就擬在首次公開招股章程中披露的資料規劃和執行其盡職審查查詢,及嚴謹地評估上市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或文件,原因是保薦人理應明白擬在首次公開招股章程中披露的資料或聲明可能因謬誤或欺詐而存在重大的錯誤陳述。
證監會將繼續對沒有履行這些規定的保薦人採取行動。
完
備註:
- 建銀國際金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 福建東亞在2014年3月21日申請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並由建銀國際金融擔任其獨家保薦人。該公司的上市申請已在2014年9月22日(即呈交申請日期後六個月)失效。
- 根據建銀國際金融的律師撰寫的確認函草擬本,有關客戶被要求確認(除其他事項外):(i)它們獨立於福建東亞及其董事、高級管理層人員或大股東等;(ii)向福建東亞支付款項的第三方付款方的名稱;及(iii)該等款項的金額。
- 根據建銀國際金融的律師撰寫的確認函草擬本,有關第三方付款方被要求確認(除其他事項外):(i)它們獨立於福建東亞及其董事、高級管理層人員、股東及員工等;(ii)它們代為向福建東亞支付款項的客戶的名稱;(iii)該等款項的金額;及(iv)代表相關客戶支付該等款項的原因。
- 有關客戶在彌償協議中聲明及保證(除其他事項外):(i)第三方付款方所支付的款項是為了向福建東亞買入產品;(ii)其本身或其第三方付款方均沒有參與任何洗錢活動,而第三方付款安排亦不涉及任何洗錢活動;及(iii)其第三方付款方無權就支付予福建東亞的款項要求退款。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17.4(a)段規定,保薦人在代表上市申請人向聯交所呈交申請前,應已進行對上市申請人的所有合理盡職審查(但有關在本質上只能於較後日期處理的事項除外)。
- 《操守準則》第17.10(c)(ii)段規定,就每項上市任務而言,保薦人應備存有關(除其他事項外)其盡職審查、盡職審查計劃的變動及原因的紀錄,以及有關的證明文件及往來書信。
Organisations
- CCB INTERNATIONAL CAPITAL LIMITED 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Fujian Dongya Aquatic Products Co., Ltd. 福建東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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